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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军人离婚调解无效证明在哪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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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8 20:12: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军人在我国是比较特殊的职业,军人的主要职责是保护国 家的安全,为了让军人更好保护国 家安全,我国法律对军人的婚姻进行保护,与军人离婚是有限制的,那么军人离婚调解无效证明在什么地方开?下面由上海继承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都军人的,由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进行调解,所以调解无效的证明应该由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开具,如果一方不是军人的,由政治机关开具。
  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一、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 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 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有外遇算是破坏军婚吗
  破坏军婚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它表现在:
  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破坏军婚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
  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由上可以看出,假如军人长期与第三人同居,便构成了破坏军婚罪。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双方都军人的,由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进行调解,所以调解无效的证明应该由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开具,如果一方不是军人的,由政治机关开具。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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